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综[2016]12号 2016-04-05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维护残疾人就业保障权益,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比例。按照《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二、征收机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程序仍按《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规定执行。 三、分成比例。按照《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省辖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2%缴入当地国库,8%缴入省级国库。 四、减免或缓缴。用人单位确因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减、免保障金申请,按《河南省残疾使用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或缓缴。 五、使用范围。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列支科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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