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广发[2023]22号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03
摘要: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广发〔2023〕22号               2023-04-03

  为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依法依规、协同联动,优化医疗美容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健全适应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特点的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以监管促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

  (一)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对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书面承诺情况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医疗美容诊疗特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加强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信息管理,强化诊疗质量控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执业许可或备案时,一并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通过办理许可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证”“照”信息共享。不断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依托地方政务共享平台、“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强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医疗机构许可(备案)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市场主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做好后续行业监管,并定期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单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对经营范围含有“医疗美容服务”等内容但未及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市场主体,督促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市场主体名称互认、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一)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推进医疗美容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系统梳理医疗美容行业风险点,结合本地实际,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明确重点监管清单,并按照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部署,对监管重点事项实施动态更新。

  (二)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处理、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发现的与医疗美容行业有关的风险隐患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开展联合研判、联合会商,构建医疗美容风险隐患发现处置机制,为精准识别、快速打击医疗美容行业重大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医疗美容行业日常监管情况,可以对多发性问题,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抽查检查。联合抽查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范畴、抽查比例、频次。联合抽查检查应注意根据监管任务重点,合理配备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力争“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相关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涉嫌违法线索,建立健全线索问题移送转办等工作机制,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处理;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组织开展协同核查处置。对发现涉嫌“无证无照”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置。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发现可能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四、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一)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网上信息内容发布行为,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三)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行业行为、实施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查自纠方面的作用,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切实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保持对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医、虚假宣传、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医疗美容科普、普法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医疗美容服务范围和合规机构的辨识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对医疗美容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的共治合力。

  (三)强化信用约束。做好对合规医疗美容机构的公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便利社会公众自主查询合规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断增强行业透明度。大力推进涉医疗美容机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做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和公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网信办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3日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在更好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的同时,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清理了一批违法机构、惩治了一批违法人员、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长效机制制度成果,行业乱象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与此同时,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仍然面临风险挑战,各种行业乱象还时有发生,必须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好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打造良好市场环境。据此,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在充分研究和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对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记者:《指导意见》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医疗美容兼具医疗属性和消费属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美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离不开规范高效的行业监管。一是《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有关要求,构建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医疗美容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利于防止监管空白,提升监管效能。二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以及医疗美容用药品医疗器械等纳入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有助于明确监管重点,保持对行业乱象的监管压力常在。三是《指导意见》对加强医疗美容“导购”活动、医疗美容培训活动以及生活美容等关联领域监管作出安排,通过规范医疗美容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市场秩序,为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为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记者:《指导意见》在助力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发展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保持对行业乱象高压严打态势,就是要扫清“黑机构”“黑医生”“黑药械”,以监管手段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合规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具体政策设计上,《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服务,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完善审批流程、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做好合规机构和人员公开公示;生活美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指导,倡导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警示语。这些规定都将为合规医疗美容机构依法经营提供便利和支持。


解读强监管下医美行业面临的五大涉税风险

  编者按:2023年5月4日,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最高法、最高检等共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号),其宗旨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较之十一部门先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强调部门职责外,更加强调部门合作,尤其是发现违法线索若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开展协同核查处置,这就意味着将出现“税+警”、“税+卫”、“税+市监”等联合执法的局面。由于医疗美容行业长期以来是涉税违法的重灾区,甚至一些上市企业也会出现偷逃税或者虚开的现象,在强监管之下,医美行业必须加强自身的合规建设。本文总结了实践中医疗美容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以殇读者。

  风险一:利用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习惯帐外经营、隐匿收入

  案例(一)

  据上市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2年9月23日,其控股子公司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税二稽罚〔2022〕156号)。处罚认为:无锡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处处应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合计4,883,476.78元。

  案例(二)

  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温州美域高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用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网络第三方平台收款以及现金收款不入账等方式隐匿医疗美容项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50.35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8.71万元。

  风险解读:凡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行业都面临着一种“诱惑”,那就是自然人多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习惯,对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不存在特殊要求。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让消费者将价款支付至自然人账户中,从而少申报营业收入。医美行业这类服务型的企业更具有隐蔽性,因为其主营业务是服务,不会存在货物经销企业常见的销项太少、库存积压的情况。但是,长期隐匿收入会出现长亏不倒的现象,从而引发税务机关的警惕。

  隐匿收入的风险有:

  1、增值税方面的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嫌偷税的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应当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涉嫌逃税的刑事制裁。《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且未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构成逃税罪。

  合规要点:医美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收付和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具体而言,就是要做要:

  1、机构负责人要树立合规意识,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避免通过私户收款。

  2、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规定必须通过企业官方账户收款,并及时主动开具发票。

  风险二:支付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据东税稽罚〔2022〕150号行政处罚披露,东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存在隐瞒员工人数、未按照规定进行佣金费用核算,没有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导致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8690.4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风险解读:医疗美容行业存在普遍的未按照规定扣缴个税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医美行业作为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很高,相应的税款也很高,从而催生了隐匿工资或者劳务报酬以逃避个税的行为。此外,医美行业的佣金问题严重,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多也未能代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合规要点:机构应当做好高管、医生的工资收支问题,并杜绝灰色支出。首先要做好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其次是对于外聘的专家、医生,应当依法发放劳务报酬并代扣代缴;其三是一些医美机构会委托中介招揽客户,应当依法支付中介费用并让其开具发票,对于自然人中介做好扣缴工作。

  风险三:渠道医美机构灰色支出无法扣除,采取虚开等违法手段

  案例

  某医疗美容机构属于渠道医美,即其招揽客户后将客户转诊、引流给其他医美机构甚至不具有医疗资质的黑医美机构。为了获取客源,该渠道医美需要向招揽客户的中介支付高额的返佣,同时与被引流的机构存在利益分配。由于相关费用通过自然人账户结算,产生了大量灰色成本无法正常入账,因此该医美机构通过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冲抵成本。

  风险解读:此次十一部门发布的医美监管新规明确要求,不得为不具有资质的医美机构导客,即旨在打击一些渠道医美。同时,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成本,如果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让医美机构承担过重的税负。如果采取虚开行为冲抵成本,将面临偷税、虚开等多种责任。尤其是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至7年有期徒刑。则虚开普票也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合规要点:在税务合规方面,本质上是要医美机构杜绝灰色支出、商业贿赂,确保支出的合法合规并依法取得扣除凭证。

  风险四:医美机构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

  案例

  某医疗美容机构为了拓展客源,大肆在互联网、实地开展了广告宣传,并指派了大量业务人员进行业务的宣传。在本年度纳税申报时,将全部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计入成本并扣除。税务机关经查发现其成本扣除超过比例,予以调整。

  风险解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医美机构招揽客源高度依赖广告宣传,其广告费支出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偏高,尤其是新设的医美机构更会增加广告宣传的力度。如果医疗美容企业对税法掌握程度不足,未按照扣除比例进行扣除和结转,就会引发税收风险。此外,也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上述扣除的比例,将一些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变换名目归入咨询费等项目,可能引发偷税的风险。

  合规要点:医美机构应当加强对税法规定的学习和跟进,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税法适用的合法合规。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开展企业税务检查,排查涉税风险。

  风险五:将全部医美服务、产品归集为增值税免税项目

  案例(一)

  某医疗美容机构为客户王某提供鼻部手术的服务,并推荐其购买了术后销售护理产品,但王某对手术效果不满意,遂举报该机构未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该医美机构将开展的医美服务、销售的护理产品收入全部归集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认为,其销售的部分产品与医疗服务不具有直接关系,属于应税项目。

  案例(二)

  根据杭税稽罚〔2022〕44号行政处罚决定披露,杭州***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对收入中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进行分别核算,现已无法进行区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解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中,具体而言:

  1、主体层面: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卫生部相关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包括门诊部。

  2、内容层面:医疗服务是《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价格层面: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如欲享受免税待遇,上述三项免税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不但税务上不得免税,还会面临市场监督、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处理;如果医美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内容不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则亦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尤其是实践中医美机构会另行推荐消费者购买美容商品,如与医疗服务无关,应当按销售商品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如果无法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税务机关还可以就全部收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合规要点:涉及增值税方面的合规,主要在于对于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的业务依法进行增值税的申报;依法区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医美机构会赠与客户一些礼品,或者将滞销的产品以员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员工。此时应当将对应礼品、产品的进行税额转出。

  混合销售的行为,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按照现行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混合销售以销售货物的税率计;其他单位以销售服务的税率计。一般来说,医美机构是以提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同时销售产品的,按照服务的税率计算。

  兼营,指的是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服务的。与混合销售不同的是,兼营中销售货物是单独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此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税,而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医美机构存在免税的医疗服务,一定要分别核算,以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华税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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