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9号 1999-07-15 海关总署、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有关进口税收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的设备,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进口的桥面板单元、主缆镀锌钢丝和索股钢丝盘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进口的索夹及其配件、钢板、竖向支座、抗风支座、伸缩缝、沥青、沥青混凝土集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四、对此前已征的税款,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99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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