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强化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 62.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提供精准、有效的商标注册信息服务和信息检索服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3.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平台等线上线下方式发放指南、接待咨询等,充分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含意译、音译或字译)申请在华获得保护的受理流程、所需材料、变更撤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及注销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64.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使用地理标志指示产品源自非其真正产地的某一地理区域;指示并非来自该产地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指示不符合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的某一相同或近似产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65.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优化升级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便利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获取专利申请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6.对注册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经营主体已获准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的未披露实验等数据实施保护,即使该化学品在境内的另一专利保护期先行届满,仍应继续按照该数据的保护期给予保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三)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保护 67.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具有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以下标签或包装的行为:未经授权在标签或包装上使用与已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区别的商标;意图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将标签或包装用于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在中国境内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68.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在电影院放映过程中对电影作品进行复制且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版权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 69.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民事、行政、刑事紧密衔接的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运用各类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70.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盗用、披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上述行为)等,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责任单位: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一)优化采购程序 7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总体方案》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72.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进行的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存在串通投标;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3.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包含:采购人信息,如采购人名称、地址和与采购人联系并获得与采购有关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采购说明,如费用和付款条件、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数量及说明(如数量不可知,则为估计数量),提交参加采购请求的地址和最后日期;资格要求,如条件清单和简要说明,包括供应商须提交的具体文件或证书。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数量限额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4.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5.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政府采购管理 76.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所有形式的报酬,包括附加费、收费、佣金、利息或在合同项下可能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选择性购买的价格;同一采购项下的所有合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7.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公布采购公告。(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8.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79.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0.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未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相关文件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2.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政府采购流程进一步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83.开展政府采购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尽可能在单一电子门户提供包括中小企业定义在内的与采购相关的全面信息;积极采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新型信息或通信技术进行采购。(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84.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发挥数字工具和技术优势参与政府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强采购监督 85.指定独立于采购人的审查主管机关,就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审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投诉。(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86.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87.加快推进地方国资监管立法,深化分类监管,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动态优化授权事项,根据不同企业核心功能、股权结构和组织形态分类施策。对国资监管机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全资公司,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规范股东履职程序,发挥好股东会作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88.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指定专营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或服务时,应依照商业考虑进行决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89.指导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做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对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90.持续深化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完善、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国有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积极参与构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提升治理运作的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91.鼓励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92.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指导服务和劳动用工法治体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9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等有关要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察,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实施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检查。(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94.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国际劳工领域人才培养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95.对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清理工作,不得为促进贸易或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6.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受理劳动者、工会、企业等提出的相关意见;处理、接受有关领域公众书面意见,开展公众意见审议,酌情公开审议结果。(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97.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站点、职工法律援助站点等载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三)强化环境保护 98.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推动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切实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 99.在国家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设立。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00.允许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在上海关区以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以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功能。(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101.加快临港新片区氢能核心技术攻关与标准体系建设,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开展滩涂小规模风电制氢,完善高压储氢系统。(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02.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推动设立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和生态产品认证,加大对绿色、生态、碳足迹、碳中和等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力度,引导企业实施认证。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建立认证产品溯源机制。(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 103.加强伏休管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限额捕捞制度,进一步压减捕捞渔船总功率和船数,防止过度捕捞。加强执法打击,将常规化执法和立体化执法有机结合,提升执法效能,切实推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104.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推动环保、新能源等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深化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05.支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和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主题产品,促进绿色衍生品创新,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06.制定单独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应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其中重要文件鼓励同时提供外文版供参考。(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07.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试点进展,对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08.构建风险预警制度。以新技术为支撑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09.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框架,加强相关风险监测和防范,探索与国际金融体系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障金融系统稳定运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委金融办) 110.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统一安排,采信其他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研究启动监管互认机制,做好数据交换、结果互认、工作协同、执法互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11.强化安全审查。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用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等机制。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2.推进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各有关部门) 九、保障措施 113.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商务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部门间高效协同。对属于地方事权的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实施;对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方可实施的相关措施,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在沪单位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应在6个月内制定相关细则、方案等,按照“上下对口”原则,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对确需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措施,应积极配合对口部门尽早出台相关文件,并在文件出台后推动相关措施落地生效。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4.加强法治保障。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支持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并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照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固化。(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 115.加强宣传培训。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型政策宣介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等,主动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帮助企业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难点领域的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加强编制统筹保障,实行“一职一薪”协议工资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计划安排,上海自贸试验区组织实施“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专题系列实训计划,包括适时组织赴境外实地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17.加强政策保障。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分收入”方案》要求,用足用好相关资金;结合本实施方案设定的目标、措施、任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能级提升,助力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型开放创新奖,评选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行业影响力大、市场感受度高的制度型开放创新成果,对获奖项目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所在单位或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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