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2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3
摘要: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型政策宣介会、“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重点企业“服务包”制度等,主动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帮助企业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切实享受政策红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24]1号           2024-2-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用3年时间,率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数字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具备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整体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动能、新优势。

  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一)便利电子支付服务提供

  1.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2.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3.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4.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二)便利金融数据跨境传输

  5.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6.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7.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8.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连锁商超、旅游餐饮、电商平台支付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

  9.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同业公会,在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非居民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引。(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10.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依据相关规定优化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流程和现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展的资金下拨业务流程。(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11.深化建设再保险“国际板”,在临港新片区打造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吸引各类保险机构聚集,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再保险“国际板”规则体系。打造国际再保险业务平台,为再保险市场提供集中登记、交易、清结算、信息披露、资信管理、合同存证等服务,支持国际再保险使用人民币结算,打造透明、便利、高效的国际再保险交易市场。(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2.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经营主体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试点。(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3.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便利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跨境融资、跨境并购、跨境债券等各类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金融服务,实现资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间有序自由流动。(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14.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15.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转让业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

  16.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符合进出口与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四)优化电信服务

  17.基础电信企业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前提下,提供合理和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移动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号转网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18.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前提下,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费率,且不设置歧视性条件。(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三、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促进货物进口

  19.对符合条件的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须照章征收关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0.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葡萄酒和蒸馏酒,且境内代理商注册地在区内的,贸易商可免于在容器、标签、包装上标示商标或商品名的中文译文以及有效日期、保质期、最迟销售日期。若由于包装、容器问题或易腐成分添加导致上述日期比消费者预期更短,贸易商应作标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2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进口医疗器械,且境外注册人或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在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可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管控下,于销售或供应前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按照规定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应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属地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海关、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共享上述粘贴中文标签或副标签进口医疗器械的信息,海关在进口环节根据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好通关及检验监管。(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上海海关)

  (二)鼓励商用密码产业发展

  22.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23.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外,对制造、出售、分销、进口或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

  24.指导网络运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指导其运营者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25.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积极采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在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销售或提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

  26.加快出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商用密码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商用密码标准化工作,优化密码人才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商用密码检测能力与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27.优化国际中转集拼平台运作模式,支持全球拼箱企业入驻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中转集拼服务中心,允许开展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拆拼箱等多业态同场作业。对由境外启运,经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换装、分拆、集拼,再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转货物不检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

  28.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其在区内的代理人就税则归类、海关估价、是否属原产货物等事项,向海关申请预裁定。(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29.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对在境外实施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后的特定品类进口货物,简化境内有关检疫措施。(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30.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团体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31.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建设跨境数据交换系统,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交互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上海海关、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委)

  32.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分享数据交换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委网信办)

  33.在符合监管条件前提下,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适用海关一线径予放行政策。(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市商务委(市口岸办)、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四)鼓励物流商业模式创新

  34.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在洋山港加快建设自动化驾驶智能测试专用道。(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35.试点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口岸区域开展保税物流和加工,取消货物堆存期限限制。(责任单位: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海关)

  (五)健全海关监管执法

  36.采用或设立相关程序,防止未经授权而披露有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提交的秘密信息(包括一旦披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37.对进出口的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对发现的过境涉嫌侵权假冒货物,海关可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给货物目的国海关。(责任单位:上海海关)

  四、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38.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境外提供数据。(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39.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区内实际需求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40.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通过加强相关行业出境数据分类指导、发布示范场景、在临港新片区建立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便利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自评等数据出境安全合规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

  41.在遵守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消费者可使用不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和使用网上可获得的服务与应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42.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和最佳实践;指导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鼓励采信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结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

  (二)促进数字技术应用

  43.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建立与欧盟Peppol体系对接的可交互操作数字化平台,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的应用。(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税务局)

  44.加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发“单一窗口”电子发票应用门户,对接电子发票跨境互操作平台,推动进出口贸易电子发票上链,探索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提供基于电子发票监管的数据支持,为各类贸易主体提供电子发票存证等服务,促进电子发票端到端的跨境协同;通过分享最佳案例、开展培训宣贯活动等方式,提升企业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口岸办)、市税务局)

  45.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在法人电子身份、企业注册、电子支付等场景开展数字身份互认应用,促进个人或企业数字身份的可交互性操作。加强在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最佳实践等方面的国际合作。(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密码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46.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推进人工智能领域伦理规范研究,制定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指南,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治理制度示范案例。(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47.制定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48.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强链”,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医药创新研发,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责任单位:市科委、市数据局、市商务委)

  49.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高度自动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和高架道路上测试及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50.鼓励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商业模式,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51.编制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管理试点规定,制定基础框架数据地方标准,出台配套审图工作细则,推进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众源试点,进一步挖掘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促进数据开放共享

  52.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共享数据,激励数据创新创造,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53.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开源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

  54.支持和指导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以数据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交易和流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登记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跟踪数据资产、软件资产登记凭证的标准和规则执行。(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

  55.持续加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力度,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发布开放数据集目录,明确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方式。(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56.鼓励公共数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探索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

  57.鼓励行业协会等机构就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与境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不定期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搭建中小企业信息交流、案例分享平台,便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获取资源,持续提高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数字化发展。(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

  58.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加强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责任单位: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数据局)

  59.加强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开展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

  60.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推动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政策环境,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加强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浦东新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61.强化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案后评估,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培训,提升数字市场竞争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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