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信规[202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9-25
摘要: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乌鲁木齐海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工信规[2023]2号          2023-9-25

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隶属海关,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强化创新引领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共同研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乌鲁木齐海关

2023年9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自治区工信厅、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共同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管理工作,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申报工作。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

  第六条 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益显著。

  (三)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参与企业研发,年度在企工作时长不低于4个月的,可视同企业研发人员。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长期产学研合作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试验仪器设备与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相适应,并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工作的,可视同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认定为失信企业情形的;

  (三)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在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审核子公司从事业务领域与研发活动范围,与母公司业务领域与研发活动不同的可以推荐,相同的不得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当年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按要求上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三)自治区工信厅和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材料的初审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综合评估,择优提出拟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外,以上各项工作应于申报认定当年内完成。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印发评价通知。各参与运行评价的企业按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和当年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并按要求上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按要求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州、市)工信局或所在兵团师市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工信局审核确认后,于每年8月30日前统一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以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属地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九)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自治区税务局负责对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的情况进行核查。乌鲁木齐海关负责对推荐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各地(州、市)工信局、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需具有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升级为国家级后,如因评价不合格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原因被撤销国家级资格,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依然保留,自动纳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体系管理。如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级资格,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并撤销。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束后,技术中心需将运行评价材料抄报自治区工信厅(兵团系统报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兵团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公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方面组织开展创新能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制订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第二十三条 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请的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运行评价为优秀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和兵团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兵团各师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新经贸技装[2006]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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