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财会发[2024]8号 2024-4-18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号),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税 屋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标准化建设和强化财会监督工作部署,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2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标准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成效,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财政部统一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加强全球网络建设,持续推进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助力培育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和核心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准备阶段 1.统筹督导,成立专家组。由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跟踪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和专业指导。(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4年6月) 2.因地制宜,开展调研及试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基础性标准化体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研选取1-2家有一定规模、内控基础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见附件)建立健全符合本所实际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各市州财政部门总结其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到本地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单位:各市州财政部门,试点工作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3.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宣传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加强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标提升,久久为功。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引导,充分认识到严格遵守基础性标准体系要求,提高执业标准化水平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时间:长期) (二)实施阶段 1.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在本所现有政策、程序、标准的基础上,普遍建成较为完善的基础性标准体系,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实施。鼓励参与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比照《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加强本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5年6月,参与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现本所的政策、程序、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应予以修正。对于有缺失的标准,应参照指导性框架予以完善。(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参与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6年6月) 3.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专业团队。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对本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投入资源,建立一支高素质标准化人才队伍。(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长期) 4.建立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机制。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方式,将基础性标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传达到所有合伙人和员工,着力提高懂标准、做标准、用标准的能力,确保标准能够在全所范围内(包括总部和所分支机构,所有项目组、合伙人和员工)得到一致理解和执行,切实发挥作用。(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5.定期研究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专家组负责定期研究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标准,将基础性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监管要求有机衔接,及时反馈建设良好基础性标准体系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长期) (三)完善阶段 1.持续监控和评价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密切关注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情况,指定人员负责对基础性标准体系实施监控,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应每年至少一次结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对本所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监管要求的跟踪研究,密切关注更新和修订情况,及时予以细化,持续完善基础性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长期) 2.推进标准化与信息化双向驱动。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标准化与信息化相互驱动、有效贯通,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内嵌到信息系统中,提高实施效率和效果。(责任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时间:长期) 3.落实标准实施调查统计制度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落实标准实施调查统计制度和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掌握基础性标准体系的实施进展情况。总结提炼优秀经验和做法,及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责任单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时间:长期) 三、保障措施 1.推动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将标准化工作与业务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监管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并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执业的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落实基础性标准体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会计师事务所标准化工作与行业自律监督工作密切结合,促进自律监督规则与职业准则有机衔接。 2.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基础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推进相关措施落地见效,促进本地区行业基础性标准化建设。 3.加强宣传、指导与培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宣传和指导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基础性标准体系,定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和反映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问题和优秀案例。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通过将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相关经验交流、宣传优秀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将基础性标准体系落实到位。注重培育全行业标准化文化,强化标准化宣传培训,建立标准创新型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机制,讲好标准化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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