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24]61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8
摘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数据归集共享,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在每年7月,根据当年个体工商户完成年度报告情况,集中进行分型判定,将全市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61号                         2024-7-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城乡建委

市交通委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18日

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的精准扶持工作,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决策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按照全市制定的基础参考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分类指标体系,开展“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即“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实施重点培育。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稳妥实施,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划分认定

  1.建立分型分类标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见附件),于7月份向社会公示。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参照本市制定的《参考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以及分型帮扶与分类培育具体措施,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

  2.集中开展分型判定。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数据归集共享,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在每年7月,根据当年个体工商户完成年度报告情况,集中进行分型判定,将全市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于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3.有序开展分类认定。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程序和方式,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8月中旬起,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工作,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有效期为3年。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因地制宜,开展精准帮扶培育

  4.对不同分型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精准帮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用地、经营场所等成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引导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5.对不同分类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针对性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对“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等。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三)持续加强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6.加强政策供给。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开业变更注销等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登记注册服务;优化年报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按时报送年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和涉税服务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信息,鼓励参加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发挥好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功能,在市场监管部门支持下,将本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对接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监管部门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7.优化发展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好“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分型分类各项结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要将服务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8.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三送”等活动,加强形势政策宣讲,深入走访调研,办实事、解难题,引导广大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围绕“强党建、促发展”,积极开展“三亮”、党建品牌培育等活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切实发挥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分类认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在集中分型完成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推荐、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认定填报相关工作。税务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分型分类数据支撑和本行业本领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工作,持续丰富分型帮扶和分类培育支持政策。市级各主责单位如制定出台针对个体工商户帮扶支持政策,涉及经费需求由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二)坚持公平公正。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三)推动结果互认。推动京津冀三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的分型分类参考标准。经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后,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认定的结果予以认可,按照本地公布的培育方案予以帮扶。对于迁入地认定部门明确“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确与有关标准不符合的,可以取消认定。进一步优化“个体网店”登记流程,凡在京津冀三地任一登记机关已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京津冀三地登记机关对该网络经营场所证明予以互认。

  (四)开展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资源,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以本市登记数据为基础,结合符合条件的税务、社保登记、知识产权等数据,比对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关信息,实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的自动划型判定。同时,对接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推荐、认定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五)营造良好环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条例》、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宣传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税 屋附件: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附件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确定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参考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在符合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需满足具体标准。

  (二)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人社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指导标准

  (1)生存型:符合基础标准,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已做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

  B.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一定数额税款且符合当年认定标准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3名(含)以下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已做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数额较高的;

  B.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一定数额税款并符合当年认定标准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D.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的;

  E.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方式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当年8月中旬起,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市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指导标准

  具体标准为最低准入标准,相同条件下经比选认定。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D.近三年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区级以上组织部门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D. 获评市级等级乡村民宿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30年的;

  B.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 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 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D.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如满足多个类型条件,以更适宜类型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本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四)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注:以上为参考标准,各地区在研究出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培育具体工作方案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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