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解读国税发[2009]6号: 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2月9日发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明确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对于汇算清缴对象、汇算清缴时限、申报纳税...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汇总申报纳税证明》是其他机构据以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重要税务文书,由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汇缴机构索取时间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其他机构提交时间应在每年6月30日前。?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和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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