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7]47号 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6-11
摘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此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下同);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

财政部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7]47号             2007-06-11

交通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船龄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享受税收优惠的各类进口船舶的具体船龄范围为: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的船龄为4—12年(此船龄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07年7月1日的年限,下同);散货船、矿砂船等的船龄为6—18年;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液化石油气船、散装水泥船等的船龄为9—20年。

  进口单位可在2007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1日和2009年3月1日前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部另行规定),交通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由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财政部

2007年6月1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