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退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9]28号 2009-05-13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境外官方参展者应指定下属专门机构(或专人)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认定手续。结合世博会退税对象的特殊性,现对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办理退(免)税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境外官方参展者的办理退(免)税认定程序 境外官方参展者如需申请相关退税,必须先到市税务七分局办理退税认定。 境外官方参展者应如实填写《上海世博会园区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二份,下简称《认定表》,样式附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二份,简称《联系单》),并与按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一并报市税务七分局。 市税务七分局核定境外官方参展者的征收管理部门、退(免)税方法、审核配置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将《联系单》、《认定表》和其它资料报送市税务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市税务三分局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完毕后,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返还市税务七分局,交境外官方参展者。 二、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 1、《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展合同》;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世博会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6、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对退(免)税认定内容的核定 根据本市退(免)税认定办法,市税务三分局需对《认定表》、《联系单》有关内容进行核定。鉴于境外官方参展者的特殊情况,税务机关除按以往规定核定有关内容外,应对其他特殊内容核定如下: 1、海关代码:“SB××××××××”(十位,由市税务七分局编制); 2、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注:考虑到世博退税的特殊性,其退税方法按一般纳税人处理);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展合同》号录入; 4、主管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5、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流通企业购进法—单票对应法; 6、审核配置:正常企业; 7、其他如注册类型、预算级次、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等按照征管部门核定的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进行核定。 附件:上海世博会园区货物退税认定表(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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