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121号 2007-07-06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规定,我市已于 2007年1月1日开始,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等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保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 自200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由每季度调整为每月。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纳税人应于8、9两个月申报缴纳2007年前三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份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部分补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缴税能力,在保证年底前入库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恢复按季度征收。 二、执行时间的规定 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县市区应于7月31日前,对本地区各土地等级征收范围调整完毕,保证从8月1日起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征收和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申报录入途径的规定 政策调整期间,纳税人申报和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律通过2004版软件中“直接申报”画面进行录入,网上申报按原申报流程处理,限缴期限与当月征期一致。 四、违章违规处理的规定 1、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临时调整,市局决定对各基层局2007年8至12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率不予考核。 2、纳税人于2007年8至12月份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入库的,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3、对以后年度补缴或查补的所属期限为2007年1至3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滞纳金加收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0月1日。 五、困难减免的规定 对税额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增长较大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各县市区地税局调查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征的照顾。具体上报的条件,由市局另行制定。 六、纳税人土地等级的确定问题对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确定,一律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和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3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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