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005-01-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