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征[1993]20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印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1-09
摘要:凡在1993年2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已经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而印刷厂尚未印制完成的,一律不再自印,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印制发票通知书由印刷厂退回批准印制的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再与各申请印制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印制的通知

京税征[1993]20号        1993-01-09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集中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2月15日起,“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再由各用票单位申请自印,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后出售给各用票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2月15日起,各用票单位需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一律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分局也不再审批其自印出租汽车发票。

  各分局在2月15日前批准并已经印制完成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凡在1993年2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已经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而印刷厂尚未印制完成的,一律不再自印,改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印制发票通知书由印刷厂退回批准印制的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再与各申请印制单位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税务分局出售“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京税征[1992]508号《对关于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权限下放给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的意见的批复》停止执行。个体出租汽车户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也一律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领。对各区、县出租汽车管理站在1993年2月15日后仍未售出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由各税务分局继续出售。

  五、“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式样和编制字轨号码的方法,印色等仍按京税征字[1992]1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票样本〉和规范北京市发票内容的通知》执行。

  六、“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售价1.8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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