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377号 2004-09-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执行以来,一些新办外贸企业由于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此反映强烈。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为做到既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又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出口,现就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但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办外贸企业的管理,对在辅导期内未开展出口业务的,辅导期结束后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若出台新规定调整,以总局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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