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4]3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8
摘要:对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但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办外贸企业的管理,对在辅导期内未开展出口业务的,辅导期结束后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377号      2004-09-2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执行以来,一些新办外贸企业由于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无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此反映强烈。本着实事求是原则,为做到既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又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出口,现就新办外贸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但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新办外贸企业的管理,对在辅导期内未开展出口业务的,辅导期结束后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国家税务总局若出台新规定调整,以总局文件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