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47号 2005-05-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8]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二、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74号 2005-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1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肉类协会天然肠衣协会等单位来函反映,要求对天然肠衣适用增值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条款废止]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1)、“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2)、“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3)、“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05040014)、“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9),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目前对上述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一律从2005年5月1日起改按13%征税。在此之前已按17%征税的不予调整。 四、[条款废止]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