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2005]17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6
摘要:在发票使用管理上,未达起征点户应同正常业户同等对待。可实行限额、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的方式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对发票开具数额超过起征点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税款,并作为调整定额和恢复征税的依据。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172号                       2005-09-2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未达起征点业户进行分类。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划分为临界点业户、中型业户和小型业户。临界点业户为月销售应税货物收入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2500元以上的个体业户;中型业户为月销售应税货物收入2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1500-2500元之间的业户;小型业户为月销售应税货物收入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1500元以下的业户。

  (二)严格执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要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衔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开展月份经营情况典型调查,主要调查纳税人的经营面积、主要费用、所处路段、行业类型等情况,确定行业定额级次。根据业户填写《――年(季度)销售收入额申请核定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实行行业评议或集体审议核定定额,由县(市)区局审批后下达执行。

  (三)强化动态管理。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封存证件及发票。对临界点业户的典调方法、典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为正常纳税户管理。

  二、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

  对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纳税申报实行兼并征期的办法。即临界点业户实行按月申报;中型业户按季度申报;小型业户按半年申报。城区和乡镇(分局、所)所在地业户的实行按月、季、半年申报;地处偏远的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申报期限为一年。申报的期限为季度的,为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的期限为半年的,为二、四季度终了后10日内;申报的期限为一年的,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表中必须分清月份填写销售收入。未达起征点业户必须纳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可按月在办税服务厅或业户经营场所公示未达起征点业户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在发票使用管理上,未达起征点户应同正常业户同等对待。可实行限额、限量供应、验旧换新的方式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定期核查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对发票开具数额超过起征点的,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税款,并作为调整定额和恢复征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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