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八、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九、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十、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一、利用“三废”生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机关的资源综合录用企业(项目、产品)证书。 (二)产品(项目)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三)利用的资源材料占生产产品成本30%以上的原材料。 十二、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三、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四、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五、老年服务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的标准; (二)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十六、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七、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1.交通运输业:是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及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业。 2.邮政通讯业:包括邮政业:指国家邮政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业以及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所提供的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电信业: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光波等传输的通信服务,包括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及卫星传输服务。 3.商业:包括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零售业: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4.仓储业:是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送配活动 5.信息业:包括计算机服务业:含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及其他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含公共软件服务及其他软件服务;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 6.咨询业:是指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以及从事其他咨询的业务活动。 7.技术服务业:是指专业技术服务业,包括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技术检测、环境监测、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等。 8.公用事业:是指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游览景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公园管理及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9.旅游业:是指为社会各界提供商务、组团和散客旅游的服务。包括向顾客提供咨询、旅游计划和建议、日程安排、导游、食宿和交通等服务。 10.居民服务业:是指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 11.饮食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 12.教育文化事业:包括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文化,包括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其他文化艺术。 13.卫生事业:是指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及其他卫生活动。 (二)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50%以上的业务。 十八、从事教育事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包括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出资举办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政府及部门举办学校有效证明文件的学校。其中,政府部门举办的学校是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全部出资,收益、产权归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所有的学校。具体如下: 1.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2.教育部门或普通高等学校所办的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享受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中的服务业中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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