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161号 2006-8-3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精神,规范税务登记,严格税源监控,加强对社会组织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在税务登记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的重要依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由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企业分支机构也必须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也要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需要以行政区划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二、严格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编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严格查验代码证书的有效性,保证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的一致性;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对于组织机构代码证已逾有效期限或未办理年度信息检查的,应督促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相应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对于不能按规定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数字证书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4]1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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