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小企业科学分类的研究和实践 从税收征管的实践中,按行业分类是目前比较符合征管实际的分析、监控、管理和检查方法,但同时也应看到,仅仅按照行业分类,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由于缴纳税种的差异,其同业的可比性仍然较差。比如: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和国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户之间,非法人营业机构和税源登记户之间,均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和管理的不可比性。此外,商业和制造业企业中也存在营业税应税行为。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很有必要在按照行业分类的前提下,进一步按照主体税种分类,最主要的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归属及方式细化分类。正是基于这一最初的认识,我们提出了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与主体税种”相结合的双层级分类管理办法。 (一)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的概念 所谓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是指对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下)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第一层级按照行业(跨行业结合收入比重确定),第二层级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归属及方式进行分类,使同业(类)企业之间的税负更具可比性,管理手段更具有效性,继而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以提高征管质效为目的的各项税收管理活动。 对于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可以在对房地产、建筑和交通运输业(以下简称三大行业)加涉外企业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对三大行业加涉外企业以外的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下的企业中推行。主要是指对应"三大"(即大企业、大项目和大行业)的“三小”(即小服务业、小制造业和小商业)企业。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要实现三个提高的预期目标,一是在现有人员情况下明显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效率,实现可持续的增收目标;二是有序治理优化税收环境,提高同业(类)企业之间税负和各类指标的可比性;三是有效控管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手段的创新水平。 (二)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分类 按照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工作思路,可以把中小企业细化分为六类企业。将营业税行业中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作为A类企业;将营业税行业中国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作为B类企业;将增值税行业中地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作为C类企业;将增值税行业中国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作为D类企业;将非法人营业机构作为E类企业;将税源登记户作为F类企业。六类企业重点申报管理的税种和月份各有侧重,各不相同,尤其对E类和F类企业的管理分别为半年、一年进行一次即可。 以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为例,通过分析各类企业户数比重,发现A、C类占总户数的25%,B、D类企业占总户数的62%,而E、F类企业占总户数的13%,尤其D类企业占总户数高达50%以上,而这类企业,对中小企业来说,税负普遍偏低,管理方法也较简单,税收政策含量也较低,不少工作均可批量来做。一般"对对城建税(与增值税),看看个得税,定定印花税,比比房产土地税"即可。经过分析,我们得出了一个清晰的结论:63%以上的D、E、F类企业需要的有效控管时间并不多,管理的重点是37%的A、B、C类企业。其中:12%的B类企业的重点是控收入控发票,而25%的A、C类企业中有近一半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实际上只有13%的A、C类企业中的查帐征收户需要我们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载体进行全面管理。因此,无论从纳税比重,还是管理户数,都有条件对A、C类企业细化管理,重点在年度申报期结合汇缴评估对各税评估,对疑点企业在年度申报期后结合汇缴检查对各税检查。 所以,A→F类企业投入的户均有效控管时间应该是逐渐递减的。 (三)分类后的管理举措 基于此分类开展的征管工作应具备明显的分类特征、集约特征、创新特征和高效特征,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目前可在细化分类的基础上,以信息化开发应用为依托,重点采取六项管理举措,确定嫌疑对象,提高管理质效:一是比对各税种鉴定和有税申报制度,按年度提取各税种鉴定户与对应的年度各税种有税申报户进行比对,生成年度有税种鉴定而无税申报户,作为嫌疑对象;二是对A、B类企业营业税发票进行比对,生成三类嫌疑对象:a.持有营业税发票全年零申报户;b.申报营业收入低于发票开具额户;c.票面嫌疑户;三是对A、C类企业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全年营业税、增值税申报收入总额进行比对,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信息与企业所得税工资等扣除信息进行比对,差异户作为嫌疑对象;四是分类筛选低税负企业;五是比对核实财产登记、申报信息,排查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情况,生成嫌疑对象;六是比对关联税种,在原有增值税与城建税等比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拓宽关联税种(税目)比对渠道,如将已缴纳房产税信息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进行比对,生成嫌疑对象。然后,对六类嫌疑对象有序进行纳税约谈、实地检查,对有问题户启动纳税评估程序或检查程序。由此形成从"税种鉴定→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无税申报调查核实→有税申报税负分析→批量信息分析比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共性征管问题总结"这样一个符合质效原则的完整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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