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困局研究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关于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给出了专业的概念和标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三、分类后特殊企业征管盲点的消除
    中小企业双层级分类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持续经营的正常企业,此外还有两类企业特别需要关注:一是停产企业,而是非正常户(即失踪企业)。
    (一)停产企业的管理应重规范
    在上年纳税5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中,还有的一类企业,这就是原国有、集体停产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欠税,既无主业收入,又存在企业职工下岗、失业问题,与企业财务人员联系也很困难,对这些企业欠税的清理已处停滞状态。如何既尊重客观实际,又不放任不管,“规范化跟踪管理”是抓好欠税管理和欠税企业涉税管理的一剂良方。具体步骤为:
    一是动态监控关停欠税企业的现存具体状况。可设计使用分户《停产欠税企业规范化跟踪管理监控表》和汇总的《停产欠税企业规范化跟踪管理监控台帐》。
    二是动态监控关停欠税企业的闲置资产运营状况。注意跟踪监控具体包括闲置房产、土地和其他资产信息,闲置资产利用信息,闲置资产处置信息及企业破产清算信息四类信息。
    三是动态监控关停欠税企业的资金回收状况。跟踪监控该类企业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及金额、资产处置收入项目及金额、企业债权及主张回收项目和金额等三类指标。
    四是将停产欠税企业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轨道。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按季进行跟踪监控;定期与停产欠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和分管人员的联系,及时采集更新有关信息、指标,分类归集、监控并及时组织入库停产欠税企业各类涉税行为产生的税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停产企业应重点加强与法定代表人的联系,强化对法定代表人的税法宣传,各类税务文书最好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
    与此同时,建议政府牵头将企业改制、破产清算、土地拍卖转让等纳入综合治税体系。
    (二)非正常户的管理要出实招
    目前,大家普遍感到非正常户特别多,管理手段特别软,管理方法特别少,究其原因,从非正常户角度看,以失踪的方式关门走人比走注销程序偷漏税风险小,违法成本低。从税务部门角度看,政策层面主要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既然已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又如何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执行层面多停留在非正常户及登记失效公告和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二次登记的锁定。而非正常户重新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则相对很少。
    对此,一方面等待国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等待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则要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想实法,出实招,有更大作为。一是建立对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税务文书制度,企业不在了,法定代表人还在,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不能一走了之;二是建立失踪户持有发票公告失效制度,对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在税务网站公告,建立便捷的查询索引,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稽核追踪。三是将非正常户的惩处纳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治税体系,让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处处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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