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发[1994]169号 1994-05-26 税屋提示——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1999年8月3日发布)废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已有新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你省钟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请示》(钟劳[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全员合同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之后,职工不再保留固定工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上述意见请转告钟祥市劳动局。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4年0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4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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