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5]17号 2005-02-03 税屋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减少税款流失,现就有关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客、货运输业务(以下简称客、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帐簿设置齐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费的业户外,其余的车辆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费,其营业额统一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上所标明的吨(座)位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标准详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营运客车月征税定额表》(附件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营运货车月征税定额表》(附件二)。 二、[条款废止]从事客、货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帐簿设置齐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外,其余的都按所得税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客运业的所得税带征率为1.5%,货运业的所得税带征率为3.3%。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文件中的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带征率为2%的规定不再执行,并取消岛外各基层局可下调20%幅度的规定。 三、从事客、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交通运输业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附件三),经税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后,由税务分局(科、所)核定其营业额,按审批权限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四、从事客、货运业务的纳税人当月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应按实际营业额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核定营业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如纳税人所属车辆(含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单辆核定营业额未达起征点但核定的总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门代开发票的,则营业税按次征收。 五、从事客运业务的纳税人由车站或其它机构代售车票的,结算代售票款时应全额(含代售车票手续费)开具“厦门市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车站或其它机构收取的代售车票手续费应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专用发票”,并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构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税屋提示——第五条“厦门市交通运输运杂费专用发票”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专用发票”不再使用,应开具“厦门市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 六、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营运客货车辆税收征收率等问题的通知》(厦地税[1997]08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营运客车月征税定额表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营运货车月征税定额表 3.交通运输业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情况申报核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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