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址在市区,以出口销售为主,2021年11月的免抵税额200万元,12月免抵税100万元,为简便计算假设应交增值税0元,A公司没有留抵退税额。 问: 1、年末账面要不要同时计提11月、12月免抵税额的城建税?(实务中多数没有计提) 2、12月免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扣除? 3、免抵退滞后申报是否需要计提城建税? 01、应否同时计提11月、12月免抵税额的城建税 按以前的会计处理,12月底账面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城建税=12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免抵额)*税率=100*7%=7万元 但是2021年9月起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新文件 2022年1月份申报2021年12月的城建税时, 申报表上12月应交城建税=[12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11月免抵额-11月留抵退税额]*税率=200*7%=14万元。 问题来了, 以前会计处理时习惯: 账面的应交城建税=12月申报表上的城建税 但是按新文件 12月的免抵税,计入2022年1月的申报表了,不在2021年12月的申报表上了,12月免抵税是否应该计提建城税呢? 小编认为应当计提,税务文件将12月的免抵税额推迟一个月交城建税,不应当影响会计处理。何时交税可以政策改变,但是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不变。则: 12月底账面应交城建税=[12月(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11月免抵额+12月免抵额-11月留抵退税额-12月留抵退税额)*税率=300*7%=21万 但是仍然有朋友认为不应该计提,认为12月的免抵税额归入2022年的1月计算,而2022年的1月份尚未到来,影响城建税的事项尚未完全确定,对于不能可靠计量的城建税,不应当计提。 这个观点不正确。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2021年的收入已经确定,相关费用应当计入2021年。2021年12月的免抵税额已经确定,12月份的留抵退税额也已经确定,而2022年1月不管是否发生应交增值税(即不管2022年1月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多少),即使1月的应交增值税是0,12月的免抵税额和留抵退税额仍然需要计算城建税。 因此12月免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是确定需要缴纳的。 02、12月免抵税额对应城建税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扣除? 计提了12月免抵税额对应的城建税之后。 有税友认为,按文件,这部分城建税是在2022年1月的申报表上的,所属期是2022年1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会认为不属于2021年的税费,不允许在2021年度扣除,要求纳税调整。如果又要调整,倒不如不计提了。 如前文所述,这部分城建税按权责发生制属于2021年的费用,只是按税务的要求在2022年1月支付而已。申报时间的变化不代表成本费用归属期的变化。 再说简单一点,一笔费用已经发生了,但是支付时间未定,不管是在今年支付,还是明年支付,费用的核算所属期是不变的。 进一步分析,这项计提的费用,在2022年的2月份就支付了,取得了纳税凭据。 在汇算清缴前已经支付并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不需要调整。 03、免抵退推迟申报是否需要计提城建税 一般企业如果免抵税额不大,不管计不计提城建税影响并不大,并且不计提的话也只是顺延一个月,当年不计入成本费用,次年再计入。 但是有一类企业除外, 大额出口销售的企业,假如进项税额不多,免抵退申报之后可能会产生大额的免抵税额。如果企业每个月都及时进行免抵退申报,那么每个月的免抵税额也将在申报表上及时产生,相应城建税也会按规定申报。 但是, 根据规定,企业最迟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于是有的企业为了获得几个月的时间差,故意推迟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 于是,2021年12月,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申报,是否需要计提免抵税额的城建税?如何计提? 答:需要计提。道理同上。 至于如何计提。企业推迟申报,不表示企业不知道数据。 2021年末,销售额已经确定,进项确定,免抵退税额确定,留抵税额确定,免抵税额当然也确定了。即使不申报,也能计算得出。 企业推迟申报,只是推迟支付,不表示费用的归属期改变。 但是感觉好处都让企业占了,免抵退推迟了,交税滞后了,所得税前又扣除了。 大家说这样对吗?纯属探讨,欢迎交流。 来源:如歌税月 作者:税月如歌
免抵税额是否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问:我是大连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本月企业因出口货物产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请问,该部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你单位本月免抵的增值税税额1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10×7%=0.7(万元),教育费附加10×3%=0.3(万元)。 来源:大连市开发区地税局 作者:王秀东 刘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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