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及纳税申报实践中,财务人员有时会因为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业务事实,以及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少记、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应计的费用、损失,少申报、漏申报以前纳税期内应计的扣除项目。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拟以实际案件为例,结合会计及税法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从会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财务报表项目的遗漏或错误表述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的遗漏或错误是重要的。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由此可见,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及因折旧期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合计达40万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2009年漏记的沙盘的报废事项,因其金额小、性质不严重,应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沙盘的报废事项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三、从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以上文件只规定,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未申报当期应计扣除项目,则该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不能结转到以后的纳税年度中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并不是不能税前扣除。由此,该扣除项目应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补扣。因补扣而产生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此项多缴税款若为企业自行发现的,且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未超过三年,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若为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立即退还。因补扣而产生以前纳税期亏损额增加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期弥补。 类似的规定体现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中,该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实施后,应计末计财产损失的扣除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作了与13号令类似的规定 ,不同的是,暂行办法扩大了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不仅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其他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都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除财产损失的扣除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他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企业因少记漏记应计的扣除项目导致以前纳税期多缴税款的,此项多缴税款若符合征管法规定退税条件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或抵缴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追溯调整至扣除项目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进行补扣的税务处理与这一规定是相吻合的。 四、结合会计及税法的规定,分析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补提折旧 2、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4、调整利润分配 5、财务报表调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略) (二)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0.8万元 2、确认应退或应抵缴所得税 3、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予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五、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扣除应注意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79号文和191号文的关于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是属于实体税法的规定,新税法实施以后己不再适用。建议有权机关参照79号文及191号文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以解决此类问题及避免企业及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遭遇困惑。 作者单位:福州市国税局税收政策青年评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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