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果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 比如,股东用二手设备投资,但是没有提供该设备的销售发票。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外,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既然已经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肯定是超过了“小额零星”标准的,因此需要用该实物投资的股东提供该实物的销售发票。 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可以自行开票发票;如果股东是个人的,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依然是可以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因此,如果现在已经发现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可以及时要求股东去补开发票,避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截止汇算清缴结束时,依然没有取得发票的,该固定资产在纳税年度内的折旧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如果是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进行追补扣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无偿交给企业经营是否可以扣除折旧? 问:企业账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如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来源: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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