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7]69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2-27
摘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7]693号        2007-12-27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2007]13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因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介绍他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续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从他人处取得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