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是很重要的内容。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但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老法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规范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重要性便不言而喻。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老法不同的是,即使企业业务招待费未超过当年销售(生产)经营收入的5‰,只要发生1元钱的业务招待费,就要调增0.4元应纳税所得额。现实中,仍有一部分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不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一、目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现状 2、现金消费。一些中小企业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采取如下方法处理:领取现金进行消费,事后这些现金并不入账,一直挂账。单从企业账面看,现金余额依旧蛮多,其实这些现金早已经作为业务招待费用掉了。这样一来业务招待费就免去了调增的麻烦,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针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对于该企业就形同虚设。同时此做法还可能导致少缴了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费用是支付给个人的话就应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移花接木。一些财务人员熟读税法,将新开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然后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中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这样,该企业就回避了“在开办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应作为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一部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计算,超过限额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的税收规定,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二、规范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思考 (二)加强评估检查。 2、审核无关费用。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中有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等情况。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要全额予以调增。对于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审核活动费用。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中有礼品费,系企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向个人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根据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的规定,对于企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品、礼金,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风险预警。根据税收有关规定,运用风险分析平台,对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企业等实际税负低于风险预警值的企业,对其企业所得税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对于实际税负低于风险预警值的查账征收企业,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说明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的理由。其理由不充分的,应提醒、督促纳税人依法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还要严格审核其费用的税前扣除是否正确,对于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却没有进行纳税调增的,要提醒其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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