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12-31 税屋提示——依据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绍兴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程序,优化收入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外,对企业符合《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表》(附件一)规定的应税凭据均实行按销售(或经营)收入预征印花税的办法。 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两个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凭据,仍由企业纳税人自行购票贴花。 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金融、保险企业负责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 第三条 预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根据纳税企业的销售(或经营)收入计算确定,即根据企业从事经营行为所取得的销售(或经营)收入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计算确定。 税款计算公式:预征印花税应纳税额=销售(或经营)收入×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适用税率 第四条 “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 第五条 一个企业(或单位)凡涉及多种经营行为,其销售(或经营)收入在财务上应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从高确定预征标准预征印花税。 第六条 采用印花税预征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纳税人可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根据本单位上年订立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计算全年应纳印花税,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超过期限不再办理年终结算手续。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定根据当期应税凭证分类按序汇总,并按规定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 (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年终结算时随“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或“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的附件,另一份待当期应纳税款正式结清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后,与当期应税凭证一并分类按序装订成册,以备结算时核查。 采用印花税预征办法的企业纳税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各个机构对外签订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以上。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结算单位的纳税管理,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要求企业纳税人如实、完整地提供当期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购、销两个环节的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税凭证,并认真加以稽核。 第八条 企业纳税人对于《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印花税应税行为,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企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或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征收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印花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企业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三),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第十条 印花税的违章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绍兴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绍市地税政[2005]21号)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3.rar 1.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表 2.印花税应税凭证分类登记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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