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税发[2003]95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30
摘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省局文件精神,结合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及辖区新办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而又得力的征管措施。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合国税发[2003]95号             2003-04-30

各县局、分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省局文件精神,结合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及辖区新办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而又得力的征管措施。

  二、省局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并已单独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管辖权的界定是所得税工作的难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6号)规定,征收管理辖区新办企业所得税,要特别注意对卫生教育、餐饮旅游、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新办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工作,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新办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户数,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投资和就业、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发展、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认真做好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应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同时对未获得上级部门减免税批复的,不得擅自免征或缓征税款。近期市局已转发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168号),并与市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具体实施意见。为及时掌握信息,请各单位按季度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季度统计表》(电子表格从FTP:市局处室(下载)所得税处目录中下载),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25日内。

  五、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所得税征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市局已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统计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台账》、《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审批台账》,电子表格请从FTP:市局处室(下载)所得税处目录中下载。各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认真填写各项台账,并按填表附注规定的时间,定期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

  六、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市局拟在适当的时间抽调人员,组织对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征收方式鉴定、核定征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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