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项: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申报工作必须在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之日起前3个月内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进行。 第4项:必须进行法第27条第1项所规定的申报工作的法第26条第1项所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者”)属于同项第1款或第2款所列的情况时,该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作为本国居民的代理人(仅限于根据第7项以及第12项规定的有权受理已送达的文件的代理人)进行该项申报。 第5项: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如下: 第6项:法第27条第3项第1款规定的由法令规定的,为与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条约(仅限于与基于同条约第5条(A)的规定而确定的关于资本移动自由化的规则相关部分。)以及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属书1B服务贸易相关的一般协定。 第7项:要延长不允许进行法第27条第3项或第6项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期限时,应通过邮政送达或交付送达记录有该延长期间的文件至应该接受此文件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来。外国投资者通过作为本国居民的代理人申报该对内直接投资等时,应将文件送交到该代理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8项:通过普通的邮政送交前一项所规定的文件时,推定其邮件可以在通常应该到达的时间到达。 第9项:通过普通的邮政送交第7项所规定的文件时,财务大臣以及事业主管大臣必须制作出足以确认应该接收该文件的收件人(同项但书中为代理人,下一项以及第11项中相同)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团体的名称)、地址以文件发送的年月日的记录。 第10项:第7项中所提到的交付发送应该由该行政机关的职员(基于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包括从事第10条第3款所提到事务的日本银行职员)在第7项所规定文件的送达地点,将该文件送交给应该接收此文件的收件人。不过,如果对应该接收此文件的收件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其它地点送交该文件。 第11项:在以下各款所提到的情况下,第7项中所提到的交付发送可以不使用前一项所规定的送交程序,而根据以下各款所规定的行为来进行: 第12项:法第27条第5项或第10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应通过邮政或递交将记录有该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送交到应接收该文件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不过,如果是国外投资者通过作为本国居民的代理人来申报该对内直接投资等时,该劝告或命令应送交到该代理人的居所或营业所。 第13项:第8项至第11项中所做的规定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此情况下,第8项中所提到的“前一项”以及第9项中所提到的“第7项”可以用“第12项”一词来替换,“第10条第3款”可以用“第10条第4款或第6款”来替换,第11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下一项”来替换。 第14项:法案第27条第7项所规定的通知必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来进行。 第三章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项:必须在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之日起前3个月内,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根据法第30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3项: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如下: 第4项:法第30条第3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内容为经济合作开发组织条约(仅限于涉及到与基于同条约第5条(A)的规定所确定的经常性贸易外交易自由化相关的条约部分)。 第5项:如要延长不进行法案第30条第3项或第6项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期限时,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延长期限的文件送交到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6项:从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延长期限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从同条第9项至第11项规定中的“第7项”可以由“第5条第5项”来替换。 第7项:根据法案第30条第5项规定或适用于同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10项规定做出劝告或命令,应通过邮政发送或交付发送,将记录有该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送交给应该接收此通知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8项:第3条第8项至第11项的规定也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的内容的文件。在此情况下,同条第8项中的“前一项”以及同条第9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同条第10项中的“第7项”也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第10条第3款”可以用“第10条第4款或第6款”、同条第11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第5条第7项”来替换。 第9项:根据适用于法第30条第7项的法第27条第7项规定所做的通知,必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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