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摩托车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成立以来一直照章纳税,未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2011年度公司销售额为2亿元。今年8月该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摩托车及零部件一批,其中摩托车为自产产品,零部件为外购产品,专门用于维修出口摩托车。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机关询问,出口的外购零部件能否申请免抵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企业的外购货物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未发生上述违规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从该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2011年度销售额为2亿元,未达到财税〔2012〕39号文件中第一种情况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标准,但由于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税收违法行为,同时出口的零部件是专门购进用于维修出口自产摩托车的,符合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因此对于其外购的零部件在出口时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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