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来源:福建省国税局 作者:福建省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1.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21. 营改增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否跟原增值税纳税人一样使用网络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05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领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除二联平推式160mm×63.5mm(客运专用)和单联卷式44mm×127mm(出租汽车专用)外)均应纳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开具。

因此,试点纳税人应使用网络开具发票。

22.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纳税人,所属期10月份是不是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在地税缴纳?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五、申报征收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2年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2年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23.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是否与应税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填写不同申报表?
答:填写同样的增值税申报表。只是在申报表中添加应税服务栏目,新老增值税纳税人兼顾,主表栏次不变。

24.原先享受营业税优惠的,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25.原来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那么营改增之后是否还可以继续实行差额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原来实行的是差额征税政策,营改增之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实行差额征收。

26.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管征,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已经在地税缴纳的,目前还是在地税缴纳。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从2012年11月1日起,新增的试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

27.试点纳税人混业经营如何确定其税率或征收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废止]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8.纳税人之前已经是国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除外),现在还要重新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和进行培训吗?
答:已经是国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用重新购买防伪税控设备,不需培训。若有需要,请与服务单位联系。如果若开票系统不是V6.15版本,要联系服务单位升级。

29.技术使用费改征增值税后,发票要如何开具比如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试点实施后,除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外,其他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根据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0.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知,有附件一、二两张表,是否需将表格填写后交到国税?
答: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好附件一和附件二在9月20日之前交回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31.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应该如何填写使用何种税控设备、主营行业编码、是否国地税共管户、核定的营业额、税额、经营项目?
答:使用何种税控设备:填写纳税人营改增之前使用过的税控设备,如果没有使用的可以不填写该项;
主营行业编码: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国标行业编码填写;
是否国地税共管户:如果纳税人之前在国地税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属于国地税共管户;
核定的营业额、税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写核定的实际情况;
经营项目:按照试点应税服务注释范围填写。

32.没有接到国税局的确认通知,是不是也要到国税部门确认,是否也要报送资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是您企业经营范围属于营改增的范围,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国税部门确认,并报送相关资料。

33.营改增的纳税人在确认之后能否一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在9月20日之前到国税进行确认,可以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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