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北京办事处”),系美国总公司为发展中国业务的驻华常设机构。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希望公司通过分期支付当月工资收入,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那么,该种税务安排是否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意见如下: 二、北京办事处应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按月据实代扣代缴员工佣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对北京办事处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月负担纳税义务 3、北京办事处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4、分期支付员工当月工资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北京办事处分期支付员工当月佣金所得的法律风险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的中的税务法律风险包括: 2、北京办事处及员工存在承担偷税的刑事责任风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北京办事处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如虚假申报则存在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对北京办事处雇佣的中国籍员工取得的佣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办事处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采用分期支付佣金的方式达到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规定的虚假申报行为,存在承担偷税行为而需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法律风险;虚假申报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时,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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