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系国内一家医疗器械销售企业,2011年向G国S公司支付一笔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于S公司在华未设立相关机构,D公司支付外汇时未就该违约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汇管理局未放行,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G国与我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明文规定“来源国无征税权”,故外汇管理局只能放行。此事本已了结,但在税务机关与经侦部门的一次专项联合调查中,经深入调查取证,查实D公司该笔业务实质为利用虚构业务向国外转移财产。税务局据此认定D公司该200万元违约金不能税前列支,追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处1倍罚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机关。 案情分析 此类案件检查难度很大,难点是寻找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的虚构性。虚构分单方虚构和双方虚构,单方虚构主要是一方伪造;双方虚构是国内外双方企业达成默契拟定一份并不能实现的合同。单方虚构的取证相对简单,而双方虚构的取证十分困难,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规定的内容无法履行。比如,界定一方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客观环境决定合同无法履行,通过资金流向证明来证明业务发生的目的是基于逃税或转移财产等。 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很普遍,企业的动机十分明显,逃税或转移财产,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处理结果 税官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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