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或1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201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
3、《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税务机关已认定的复印件;
4、2013年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报的财务报表;
5、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6、2013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2月更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安置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的其它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014年2月更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意:社会保险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注意:须转账支付。);
6、《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有关单位支付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凭证(复印件)。
五、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税收上可以确认为收入的凭证复印件;
3、投资上市流通股票的,提供投资时间超过12个月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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