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收入与特殊收入总结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3-19
摘要:  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税种,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角度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税法中非常重要的税种,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角度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收入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接下来首先为大家介绍如何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收入以及特殊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二、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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