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有误情况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3
摘要:第一种: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有误: 可以在系统中按 发票作废 处理,一旦过月就只能能够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种:过月才发现发票开具有误: 一、属于销售方开票有误而购买方拒收(当时给购买方),销售单位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内(180天...

  4、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该问题因为不符合上述(1)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  

  5、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差价结算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下发的《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精神,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对2009年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单位销售货物一批,与购买方约定根据其支付货款金额按月给予一定的折扣,该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8、生产企业支付商业企业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对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按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由销货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也可以相应冲减销项税额。如果折让金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处理可以直接按折让后金额人账。如果是开红字发票,可以只开具折让金额,账务处理是用红字冲销原来确认的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

    (2)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商业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应生产企业的销项也不存在冲减问题。这种情况下,商业企业应该向供货的生产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对此类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9、未取得通知单即开具红字发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纳税人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购货方未抵扣税款,销货方无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10、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存在购买方重复认证问题?
  答: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单位可以网上查询和通过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以确认,不存在购买方重复认证问题。

       11、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上述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由购买方还是由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要是看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进行了认证操作。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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