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额减免普通发票网上申领邮寄费用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具备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并已领取电子密钥的,可以登录海南国税门户网站申请领用普通发票。 申领流程:登录海南国税门户网站(http://221.176.87.246:82)--网上办税栏目--发票网上发售模块—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送票上门。 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全额减免纳税人网上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邮寄费用。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额减免普通发票网上申领邮寄费用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按照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近年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暴露出来的不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拟在全省范围内减免纳税人普通发票邮寄费用,将为纳税人服务的55项承诺和便民办税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二、公告的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精神,践行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降低纳税人发票领用成本,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税,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结合海南省实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三、公告内容的把握 (一)费用减免方式 经与邮政部门协商,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邮政部门将单个邮件的标准资费由10元人民币降低至7元人民币,全部资费均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承担,按月与邮政部门结算支付,纳税人不再支付邮寄费用。 (二)费用减免范围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领用发票产生的全部邮寄费用均在本次减免范围内,含邮件标准资费和超重部分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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