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自愿放弃社保?法院:无效!公司须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来源:六合法院 作者:六合法院 人气: 时间:2024-10-07
摘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是每个打工者入职后的常规操作

但有些小伙伴觉得缴纳社保后到手的工资变少了

如果工资和社保只能二选一

那我肯定选工资?

作为用人单位可能会想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公司又又又省钱了!

但这真是“两全其美”的事吗?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老李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某保安公司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3月,老李签署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某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伤、医疗等一切意外后果皆由其自行承担,某保安公司每月补贴老李200元。

  202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老李后悔,要求某保安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期间,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多次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簿公堂。最终,某保安公司应社会保险征缴部门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39678.3元。而老李则将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11400元返还给某保安公司。

  2024年1月,某保安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再次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老李承担社会保险滞纳金39678.3元。

  案件分歧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老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那么,在老李后悔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后,所产生的滞纳金到底由谁承担?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

  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免除。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以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观点二:

  按过错程度比例承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职工的放弃而免除。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若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仍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有过错,且应认定为主要过错;而职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能够认定承诺系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不当处分,该不当处分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应认定为次要过错。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本案而言,虽然老李在《承诺书》上签字,单方面承诺放弃某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因此,老李签字的《承诺书》明显使某保安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加重了老李的负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同时,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某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老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某保安公司承担。

  综上,某保安公司主张老李支付滞纳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保安公司不服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曾自愿放弃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

  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不得利用招聘时的有利地位,暗示、诱导或胁迫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额较小的“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正常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存在个别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此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后期补缴社会保险,并额外支付滞纳金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广大劳动者也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兜底保障,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贪图一时的可支配性收入增加,就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支付给自己,或同意用人单位以直接向其支付“社保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面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拒绝,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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