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运发票开具等问题成为试点纳税人咨询的热点。山东国税12366梳理咨询较集中的问题,帮助纳税人理解相关规定。 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咨询热点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能否开具货运专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何种发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提供货运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票面各栏目如何填写? 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项目能否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能否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试点地区纳税人能否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货运专票的认证、稽核结果类型有哪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