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2014-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
(一)第一条第(一)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第一条第(一)项“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修改为“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第一条第(二)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第一条第(三)项中“按月汇总”修改为“按季汇总”;“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修改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6%)-进项税额”。 (五)第一条第(五)项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六)废止第一条第(六)项。 (七)第一条第(七)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八)第三条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九)废止公告附件,即《实物贵金属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 2.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本法规中预缴或申报缴纳的期限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一、金融机构从事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或负有管理江西省境内分支机构职能的总机构,下同),并在江西省境内按行政区划设有下属分(支)行的,由地市级分(支)行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缴纳;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总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下属分(支)行的,由分(支)行就地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缴纳;不在江西省设立省级分行(总机构)的,省内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金融机构,就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纳税。 (一)[条款修订]发生实物贵金属交易行为的省级分行(总机构)和缴纳(预缴)增值税的分(支)行,应按规定分别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开展贵金属业务的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修改为“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条款修订]各省级分行(总机构)按月汇总所属分(支)行上报的实物贵金属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屋提示——“按月汇总”修改为“按季汇总”;“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进项税额”修改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6%)-进项税额”。】
(五)[条款修订]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分(支)行预征率统一为1%.预征率的调整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税屋提示——“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七)[条款修订]年度终了后,省级分行(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各金融机构贵金属实物交易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算。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金融机构销售的贵金属饰品(挂件、吊件、装饰品等)按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由各金融机构在销售贵金属饰品时,就地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条款废止]附件:实物贵金属交易增值税预缴情况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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