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函[2014]2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17
摘要: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4]292号       2014-11-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混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即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3]236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