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函[2014]292号 2014-11-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混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即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3]236号)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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