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1
摘要: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先办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备案,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期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先办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备案,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外贸企业专用);

  (7)《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附件2。

  2.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清单》(附件4);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一般纳税人适用)》(附件5);

  (4)《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一般纳税人适用)》(附件6);

  (5)《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清单》(附件7);

  (6)《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8);

  (7)《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件9);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先办理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备案,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见附件10和附件11。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附件12);

  (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件13);

  (3)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附件14);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附件15);

  (5)《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模拟营业税税额测算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件16)。

  (三)纳税人申报的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