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2015年5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 号 2015年 月 日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等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予以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地税发[2008]112号)第十七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施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 月 日 附件: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提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发布了《关于发布取消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关于发布取消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发布取消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1号)。 按照税总发[2014]12号的要求,我们对省局自行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等4个进户执法项目,并参照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第15号、第31号,发布此公告。 二、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这次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是指省局相关文件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包括: (一)核实税务登记信息。 规范性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地税发[2005]96号)第九条“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理由:户籍管理(税务登记)信息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通过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查询、核实、分析。 (二)核实税种认定信息 规范性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理由:户籍管理(税种认定)信息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通过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查询、核实、分析。 (三)核实税种税源登记信息 规范性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理由:户籍管理(税种税源登记)信息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通过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查询、核实、分析。 (四)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的定期进户管理 规范性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重点税源户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取得有关涉税的动态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送派出税务机关。第二十四条对非重点税源户,采用分户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下户进行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地税发[2008]112号)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下户管理,其中Ⅰ类重点税源至少每个月下户一次,其他重点税源至少每季度下户一次。 理由:对纳税人的管理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无风险不进户,通过风险分析、识别,发现纳税人存在较高风险的,应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等方式进行应对。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也要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三、取消进户执法后的管理要求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后,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要求,加强对已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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