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11]100号 2011-02-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5月0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我省现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告知发票领购单位尽快制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保证各单位都能按规定使用新的发票专用章。 二、新印制的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套印章的规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执行,也可按照发票专用章式样按比例缩小使用,尺寸规定为20mm×15mm. 三、已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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