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76号 2001-09-04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有关退税业务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一汽进出口公司退税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出口经营范围内的非自产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54号)规定,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出口非自产产品不得办理退税及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关于一汽贸易总公司开具专用税票问题 鉴于一汽贸易总公司是负责一汽集团公司整车及相关汽车零部件对外销售业务的唯一销售窗口且独立核算并纳税的实际情况,为了增强国产汽车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支持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意一汽贸易总公司销售给一汽进出口公司或其他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一汽集团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比照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有关规定,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9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