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11]122号 2011-09-29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预征率
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2011年9-12月(所属期,下同)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1、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9-12月每月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行业应税所得率 2、按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三季度和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三季度7-8月份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2/12 三季度9月份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12 四季度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3/12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行业应税所得率 三、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第二、三条,《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15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