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01号文表解: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关键点

来源:左岸金戈 作者:左岸金戈 人气: 时间:2015-09-09
摘要:关键点 事项 范围 个人持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期间 小于等于1个月 全额...

相关政策——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键点
事项


范 围


 
个人持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持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期间
小于等于1个月
全额
大于1个月,小于等于1
暂减按50%
大于1
暂免(新政)

持有期间认定

 
一般认定
年(月)是指自然年(月)
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先进先出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税率
20%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0%
纳税管理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财税[2015]101号适用
税收新政自9月8日起即实施(即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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