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2016-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3、附件4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附件3、附件4暂停执行。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1.[附件废止]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3.[附件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附件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5月05日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新明确了增值税相关政策,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表的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